原告王某勇、谭某梅诉被告郑某平、凤某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江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未核验
原告某某、谭某梅诉被告某某、凤某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凤某花于2016年6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某某、凤某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某某、谭某梅购房款28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3642元,合计458642元;三、驳回原告某某、谭某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2元,由两原告负担427元,两被告负担8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http://www.jtfy.gov.cn/baodao_view.asp?id=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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