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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某与被上诉人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核验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苑某某、被上诉人某某、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不〔地址已脱敏〕。一审法院认定:2021年10月7日苑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冯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警认定苑某某全责。冯某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赔偿985192元、苑某某赔偿615033元。二审法院查明,冯某某在海南中德骨科医院实际支付医疗费72000元;冯某某父亲冯某万于2023年11月14日去世。本院认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冯某某颈部以下瘫痪完全无自理能力,一审仅支持259天护理费不当,应予纠正;按250元/天×877天=219250元。医疗费以医疗机构收款凭证为准,采纳72000元及随访各院费用合计351753.5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自2021年10月7日计算至2023年11月14日共19333元。各项损失合计1582433.53元,某甲公司已垫付212808元,还应赔付985192元;剩余384433.53元由苑某某承担,减已垫26200元,还应支付358233.53元,加鉴定费4687元,苑某某共负担362920.53元。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冯某某362920.53元;四、驳回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https://syzy.h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6/06/id/9336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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