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民间借贷纠纷未核验
原告某某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孙某诉称:2022年3月至5月向王某出借70000元,王某多次承诺还款未果,请求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偿还67600元及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王某缺席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未到庭证明款项非借款,故认定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出借65600元的事实。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被告应偿还6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判决如下:一、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65600元及利息;二、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元,孙某负担22元,王某负担7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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