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诈骗罪未核验
公诉机关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王某甲、王某乙合谋,以虚假年龄、住址介绍燕某某(女,15周岁)与被害人韩某甲的儿子韩某乙结婚,以彩礼名义骗取韩某甲现金9.9万元,其中给燕某某11100元,其余由王某甲、王某乙平分。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称已退赔并取得谅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王某甲以虚假姓名、住址与王某乙合谋,以给燕某某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韩某甲现金9.9万元,给燕某某11100元,其余平分。二被告人于2015年9月1日分别退赔韩某甲49500元,韩某甲出具谅解书。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同意适用非监禁刑,依法从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来源:https://sjzysfy.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3/id/58710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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