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公告
江苏著作权侵权纠纷未核验
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直接送达,依法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地址已脱敏〕;二、被告南京颐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6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被告负担10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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