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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民间借贷纠纷未核验

原告某某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刘某诉称:2022年4月樊某某以购房首付不够为由,委托刘某使用京东金融APP借款29500元交其使用,约定分期还款,但樊某某自2022年12月起推脱,剩余欠款15377.6元未还;另2022年11月樊某某借取暖费1100元,已还700元,剩400元未还。樊某某未到庭答辩。本院查明,刘某自京东金融借款29500元后全部转借樊某某,樊某某偿还前八期后未再还款,刘某为还款再次借款,至2023年10月24日方还清。本院认为,刘某出借的29500元非自有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樊某某应返还实际出借的29500元,已还部分扣除后未还本金9833.32元应予返还;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利息等731.6元及刘某再次借款多支出利息费用4412.68元,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担50%,樊某某支付2572.14元;取暖费剩余400元予以支持。综上樊某某返还本金及损失合计12805.46元。判决如下:一、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本金及各项损失合计12805.46元;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樊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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