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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未核验

原告某某被告某某、孙某、枣庄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地址已脱敏〕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因此次事故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65488.92元,经鉴定误工期120天、护理期2人15日+1人60日、营养期45日。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地址已脱敏〕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本案机动车之间事故,原告与被告吴某按5:5承担责任。吴某系孙某雇佣驾驶员,孙某为实际车主,盛世公司为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原告损失合计93418.59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剩余伤残项下赔偿13927.4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9313.6元,共计53241元;鉴定费、复印费864元由孙某赔偿432元,盛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53241元;二、孙某赔偿张某鉴定费、复印费损失432元;三、枣庄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孙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https://www.sdcourt.gov.cn/zzszqfy/387397/387371/729516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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