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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匡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未核验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陈某匡诉称,其为《puremixcafe vol.1-la notte》专辑1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未经许可提供上述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侵犯其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某甲公司辩称已建立版权审核机制,使用案涉歌曲收入有限,索赔缺乏依据。本院查明,陈某匡提交专辑封底署名、香港商业登记资料及许可协议,证明其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广东省东莞市公证处公证书证明某甲公司在平台提供10首作品在线播放及下载。本院认为,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某甲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案涉作品,侵害陈某匡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某甲公司的侵权获利及陈某匡维权合理开支,酌定赔偿数额。判决如下:一、某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陈某匡案涉10首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匡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合计若干元;三、驳回陈某匡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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